標 題 | 《烏海市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政策解讀 | |||||||
索 引 號 | 11150300011554455T/2025-01298 | 發(fā)文字號 | 無 | |||||
發(fā)文機構 | 烏海市民政局 | 信息分類 | 部門政策解讀 | |||||
公開日期 | 2024-11-07 15:53:11 | 公文時效 | 有效 |
一,、出臺背景及依據(jù)
烏海市民政局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細民政部《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民發(fā)〔2021〕43號),、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措施》(內(nèi)黨辦發(fā)〔2021〕5
號),,按照自治區(qū)工作安排,,結合制度實施情況,,在開展實地調(diào)研、廣泛聽取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健全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制度,,制定本辦法,進一步對特困人員的認定條件,、認定程序,、生活自理
能力評估等內(nèi)容作出明確規(guī)定。
二,、重要舉措
?。ㄒ唬┻m度拓展了“無勞動能力”的殘疾種類和等級
結合我市實際,根據(jù)《民政部關于印發(f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fā)〔2021〕43號)關于重度殘疾人的界定范圍,,修訂后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在原有認定“一,、二級智力、精神殘疾
人,,一級肢體殘疾人”無勞動能力的基礎上,,增加了“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二級肢體殘疾人和一級視力殘疾人”,,規(guī)定上述殘疾人應當認定為無勞動能力,。
(二)適度放寬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制度覆蓋未成年人范圍
《辦法》明確“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可繼續(xù)享有救助供養(yǎng)待遇至18周歲”,;同時規(guī)定,“年滿18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yè)學校就讀的,,可繼續(xù)享有救助供養(yǎng)待遇”。
?。ㄈ┛s短了調(diào)查核實和審核確認時限
《認定辦法》將調(diào)查核實和審核確認時限均由20個工作日壓縮到15個工作日,,進一步簡化優(yōu)化認定程序,縮短辦理時限,,確保困難群眾能夠及時,、便捷地獲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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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條件和孤兒,、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認定條件的未成年人,選擇申請納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
范圍的,,不再適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納入特困人員供養(yǎng)范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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