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fā)《烏海市哲學社會科學獎評選和獎勵辦法》的通知
烏海政發(fā)〔2023〕21號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yè)單位:
現(xiàn)將《烏海市哲學社會科學獎評選和獎勵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烏海市哲學社會科學獎評選和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烏海市哲學社會科學事業(yè)繁榮與發(fā)展,,鼓勵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積極研究創(chuàng)新,推動加快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根據(jù)國家,、自治區(qū)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烏海市哲學社會科學獎的評選和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烏海市哲學社會科學獎評選和獎勵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價值取向、學術導向,,全面貫徹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這條主線,,堅決維護意識形態(tài)安全,堅持以學術質量,、社會影響,、轉化應用等作為主要評選標準。
第四條 烏海市哲學社會科學獎設立下列獎項:烏海市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及人才獎(名家獎,、青年才俊獎,、特別貢獻獎)。
第五條 烏海市哲學社會科學獎的評選和獎勵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烏海市哲學社會科學獎的評選和獎勵每五年舉行一次,。每次需經費20萬元。所需經費足額列入市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第七條 烏海市人民政府設立評選工作機構——烏海市哲學社會科學獎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負責烏海市哲學社會科學獎的評選和管理工作。評選委員會主任由市政府副市長擔任,,成員由一定數(shù)量的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從事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專家組成,。
評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社會科學界聯(lián)合會,負責評選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烏海市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每屆一等獎不超過1項,,二等獎不超過3項,三等獎不超過5項,。
第九條 凡是第一作者署名單位在烏海市行政區(qū)域內(包括烏海市的各級各類駐外機構),,并且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其中之一的哲學社會科學成果,可以申報參評烏海市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
(一)公開出版和發(fā)表(公開播發(fā))并且具有一定學術價值的專著,、譯著、編著,、古籍整理,、地方志、工具書,、科普讀物,、論文等。
(二)雖未公開發(fā)表但得到市級主要領導批示,并取得實際成效的調研報告,、咨詢報告、論證報告等,。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果,,不得申報烏海市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
(一)成果已獲得過廳局級及以上獎勵的;
(二)成果存在著作權權屬爭議的,。
第十一條 烏海市哲學社會科學人才獎中名家獎每屆名額不超過1個,。
第十二條 申報烏海市哲學社會科學名家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原創(chuàng)性研究成果豐碩,對推動本學科發(fā)展作出重大貢獻,,在市內外產生重要學術影響的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
(二)在自治區(qū)及烏海市決策咨詢或者哲學社會科學服務經濟社會發(fā)展中作出重大貢獻,并且產生良好社會效應和經濟效益的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
第十三條 烏海市哲學社會科學人才獎中青年才俊獎每屆名額不超過1個,。
第十四條 申報烏海市哲學社會科學青年才俊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45周歲以下的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
(二)在理論創(chuàng)新與實踐應用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名家獎、青年才俊獎評選:
(一)工作單位不在烏海市行政區(qū)域內的,;
(二)主要研究成果不屬于哲學社會科學范疇的,;
(三)曾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第十六條 烏海市哲學社會科學人才獎中特別貢獻獎每屆名額不超過1個。
第十七條 對烏海市經濟社會進行研究,,并取得重要決策參考價值的市外個人和團隊可以申報烏海市哲學社會科學特別貢獻獎,。
第十八條 烏海市哲學社會科學獎按照下列程序申報:
(一)烏海職業(yè)技術學院的申報者,通過所在學院向評選委員會辦公室申報,;
(二)烏海市社科聯(lián)所屬社科類社團的會員作者,,通過所在社團向評選委員會辦公室申報;
(三)三區(qū)的申報者,,通過區(qū)委宣傳部向評選委員會辦公室申報,;
(四)其他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的申報者,通過所在單位向評選委員會辦公室申報,;
(五)參評烏海市哲學社會科學特別貢獻獎的市外申報者直接向評選委員會辦公室申報,。
第十九條 烏海市哲學社會科學獎評選分為初評、復評,、終評三個階段,。
第二十條 烏海市哲學社會科學獎的評選結果,由評選委員會辦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十五天,,評選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受理異議和投訴,,并將處理結果及時答復投訴者。
第二十一條 烏海市哲學社會科學獎評選結果公示結束后,,經評選委員會辦公室提請,,由市人民政府對獲獎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烏海市哲學社會科學獎獎金標準為:優(yōu)秀成果獎一等獎1.5萬元,、二等獎0.8萬元,、三等獎0.5萬元;人才獎中名家獎獎金3萬元,、青年才俊獎獎金2萬元,、特別貢獻獎獎金1萬元。
獎金標準可以根據(jù)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作適當調整,。
第二十三條 烏海市哲學社會科學獎應當作為獲獎者業(yè)績考核,、專業(yè)技術職務晉升和各級各類人才項目評選的重要依據(jù)之一。
第二十四條 參加烏海市哲學社會科學獎評選的個人或者團隊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評選資格,;已經獲獎的,收回獲獎證書和獎金,;構成侵權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參與烏海市哲學社會科學獎評選工作的人員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評選委員會可依據(jù)本辦法制定配套實施細則,。2020年12月12日烏海市人民政府印發(fā)的《烏海市哲學社會科學獎評選和獎勵辦法》(烏海政發(fā)〔2020〕60號)同時廢止,。
上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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